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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新律师,北京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事专职法律工作二十多年,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现为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主要提供经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析产纠纷、刑事辩护、附带民事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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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崭新的担保形式——回购担保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4-08 09:26)    点击:592

 一种崭新的担保形式——回购担保

        我们知道,担保的出现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其广泛应用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使得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运行,规范担保行为,国家制定了《担保法》,在该法中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担保方式。纵观社会经济活动中,这五种担保方式虽然能够解决一些市场问题,但是其也同时带来许多问题,最典型的情况就是,不能解决实际社会社会矛盾,只是实际风险转移到不同的个体身上而已,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错误匹配。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笔者在实际执业中发现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回购担保

        到这里可能会有人问什么是回购担保?回购担保是指资金提供方向购买方提供信用支持,帮助购买方购入供应方的产品;同时供应方向资金提供方承诺在购买方不能及时偿还其债务时,由供应方从购买方处购回产品,并将款项归还资金提供方用以偿还购买方债务的一系列金融服务,从而使得各方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站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角度来看,回购担保无疑是需要外来资金支持的买卖合同中最好的担保方式,因为按照该方式操作后,不会给任何经济活动主体带来太多的经济压力,使得参与其中三方市场主体购买方(债务人)、销售方(担保人)、资金提供方(债权人)都不会承担太大的风险,作为购买方的债务人,在发生履约风险时仅仅需要将标的物按照约定价格交还供应方即可,作为资金提供方的债权人在不能收回债务人对其的债权时,可以要求供应方履行回购义务,即要求供应方按照预先设定的条件从购买人手中将标的物购回,而所购价款则由出售人优先偿还购买方所欠融资方的本息,从而达到三方账目互清的目的。经过此番操作后,可以达到以下状态,标的物重新回到销售方手中,可以重新继续出售,使得社会资源不会被错配,作为购买方在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至少说明自己的投资是失误的,需要及时止损,而将标的物按照一定的折价重新使得回到供应方手中,从而至少使得自己不会产生新的债务,也不会因标的物本身给自己带来债务,因此风险也算是降到最低,达到了及时止损的目的。作为资金提供方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则有权要求销售方按照一定的价格(一般是不小于债务的本息范围)回购债务人的标的物,而将回购款直接向自己支付以结清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经过这样一番操作下来我们可以发现最后债务人没有债务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了,担保人做为标的物的回购人,其利润得到了保障,并且可以将标的物重新出售给需要的人。

        综上所述,回购担保的合理运用,将会大大的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加速社会资源合理化分配的速度,从而能够使法律服务社会的目的最大化,因此在社会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对该种担保形式加以重视,以图为自己所用,以维护自己在市场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魏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魏新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来,一直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的研究,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联系电话:1337160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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