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受伤,谁来赔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2-03 19:54) 点击:1382 |
北京市一中院最近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这个案件最终以发包方和工程承包人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终结。 在代理这个案件中作为受害者的王某受雇于承包人李某为工程发包人某某家具公司装修商铺,在装修过程中因为梯子突然断裂,导致受害人腰椎骨折,经过治疗后受害人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面对此情此境受害人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将此案件分配给我处理! 从受害人处了解到本案中承包人李某和其一样,没有偿付能力,因此唯一的行得通的办法是只能要求发包单位即某某家具公司承担责任! 案件很快进入一审程序,经过一审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动雇佣关系,王某在劳动中摔伤,李某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家具公司与李某在《工程装修合同》中约定的承揽方式为包清工,根据法律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更换等补救措施。由于王某受伤的主要原因系工人们利用工地材料搭建木梯发生折断所致,在李某、家具公司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李某作为承揽人应对承揽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家具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李某承担王某的各项损失10万元,家具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万元! 以上判决并没有达到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在诉讼请求中原告希望王某和李某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院没有这么判!研究以上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可,代理律师我发现一审法院为了给被告家具公司消除责任故意将家具公司和李某之间的承包关系认定为承揽关系,这如果不是法官糊涂,则一定是另有隐情!为此作为代理律师我建议受害人王某提起上诉!一定要讨回这个公道!并且自己也做了大量的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之间的差异性方面的阐述,在上诉状中点明本案所涉合同是属于承包合同,而不是承揽合同! 经过二审法院即北京市一中院查明,最后采纳了关于李某和家具公司之间是属于承包合同的意见。二审法院查明:家具公司与李某签订《工程装修合同》,家具公司将其所属店铺装修工程以包清工方式承包给李某,王某受雇于李某到家具公司的工地施工。当日王某登高作业时,由于梯子折断导致王某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且本案中李某不具有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资质。因此二审法院将本案改判为: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种损失共计14万多元,家具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此本案的审理阶段胜利的画上了句号,达到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在办理本案的整个过程中作为代理律师的我深刻的感觉到,作为弱势群体的民工要讨回一点点赔偿是多么不容易啊!特别是遇到一审这样的法官,不过还好二审法官能够依法断案,为保障其权利的实现也是不容忽视的!毕竟受害人王某遇到我,我也将其的法律关系分析清楚,但是遇到一审这样的法官也不知是故意,还是知识缺陷就是要把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分不清楚,以保护家具公司逃脱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还好在二审阶段法官对此予以了澄清,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该文章已同步到:
|